4.1.2 鑄鐵件表面所附有的型砂、氧化皮、冒口、澆口和多肉等應清除干凈。 4.1.3 主要鑄鐵件(如門框、門板和導軌)應時效處理。 4.1.4 鑄件不允許有裂縫、疏松和澆不足等缺陷。如有氣孔、縮孔和渣眼等缺陷時應補焊與修整,但***鑄件質量。 4.1.5 鑄件的鑄造偏差應符合GB 6414規定。 4.2 主要構件 4.2.1 門板 4.2.1.1 門板應整體鑄造,閘孔在400mm及其以上時應設置加強肋。 4.2.1.2 門板應按工作水頭設計,其拉伸、壓縮和剪切強度的安全系數不小于5,撓度應不大于構件長度的1/1500。 4.2.1.3 門板的厚度應在計算厚度上增加2mm的腐蝕裕量。 4.2.1.4 閘孔尺寸在600mm及其以上時,門板的上端應設置安裝用吊環或吊孔。 4.2.2 門框 4.2.2.1 門框應整體鑄造,在工作水頭下,其拉伸、壓縮和剪切強度的安全系數不小于5。 4.2.2.2 門框的厚度應在計算厚度上增加2mm的腐蝕裕量。 4.2.2.3 對于墻管連接式圓閘門,其門框法蘭的連接尺寸應符合GB 4216.2的規定,法蘭螺栓孔應在垂直中心線的二側對稱均布。 4.2.2.4 法蘭螺栓孔d0的軸線相對于法蘭的孔軸線的位置度公差Φt應符合表3的規定 4.2.2.5 墻管式閘門與墻管連接之間應設有止水墊片,其墊片應符合GB 4216.9及GB 4216.10規定。 4.2.2.6 墻式閘門與墻面接合的門框表面,應保持平整。 4.2.2.7
門框(含導軌)的任一外側應機加工一條與導軌平行且貫通的垂線作安裝閘門基準。 4.2.3 導軌 4.2.3.1 導軌應按工作水頭設計,其拉伸、壓縮和剪切強度的安全系數閘門一般由活動部分(也稱門葉)、埋固部分和啟閉機械3部分組成。門葉包括:承重結構、行走支承、支臂、支鉸、止水裝置、吊耳等。埋固部分包括:軌道、鉸座、止水座、護角等。常用的啟閉機械有:卷揚式、油壓式、螺桿式和移動式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