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文件一般指的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在物證技術領域內,文件被賦于了更加廣泛的內涵:即指載以語言文字或圖形的各種書面材料。為了進一步認識物證技術中所謂"文件",這里從不同角度將文件劃分為若干個種類。
文件檢驗的定義有三層涵義:
,文件檢驗是研究識別鑒定文件物證理論和方法的科學。它所研究的對象是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文件物證,主要研究文件物證的各種現象及內在的規律特點,還研究各種因素對文件物證所產生的影響,以揭示識別鑒定文件物證的科學方法。
第二,文件檢驗是多種學科知識和研究成果的產物。由于文件物證種類繁多、形式各異,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又十分復雜,這就決定了文件檢驗的基礎科學知識相當廣泛,涉及到哲學、文字學、語言學、心理學、生理學、物理學、數學、化學等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技術科學的各個領域。離開上述科學知識和方法,文檢工作就無法開展,同時各個學科的發展、相互滲透與綜合又為文件檢驗技術開辟了更加廣闊的前景。
第三,文件檢驗的目的是為偵查和訴訟審判工作服務的。一方面,文檢技術是刑事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偵查手段之一,通過對文件物證的檢驗鑒定,可為偵查工作指明方向或證實犯罪;另一方面,文檢技術也是鑒定的一項重要內容,其鑒定結論也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訴訟證據。
舉證責任
對筆跡鑒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鑒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鑒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簽的舉證責任后,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印章印文鑒定的概念
指根據印章在制作、使用、 保存過程形成的印面材料和結構特性在印文中的具體反映 , 通過檢材與樣本印文的比較、 鑒別 , 從而確定文件物證上印章印文真偽的技術。印文鑒定的任務是對可疑文書物證上爭議印文與真實印文是否由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作出科學判斷 , 進而為判斷文書物證是否為偽造、變造提供客觀依據。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新的印章制造方法不斷涌現,印章的制作更為便捷、精細,同時,隨著辦公設備的全面普及,文書制作已基本實現電子化,各類掃描、復制、打印設備能夠逼真復制各種文字、圖案。
印文是用來證明文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憑證,同時也是違法犯罪分子為了達到某些不法目的而要偽造或利用的對象,因此,對印章印文的鑒定是文件檢驗鑒定的一項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