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共 3 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人數不得少于競爭性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 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25.2 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采購項目,評審應當從采購評審庫內相關的專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性強的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
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對磋商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磋商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見供應商須知前附表。
供應商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磋商的,聯合體除應符合本章第 5.1 項和供應商須知前附表的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1)聯合體各方應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并承諾就成交的項目向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2)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采購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信用記錄查詢,聯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