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企業主體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
經營和儲存場所要求: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人員資質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合格。
規章制度要求: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應急救援要求: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其他要求: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如果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除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如果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除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等條件。
辦理危化品許可證的費用因多種因素而異,行政許可方面一般不收費,但可能涉及培訓、安全評價、場地設施改造、代辦服務等費用,具體如下:
行政許可費用:根據寧夏政務服務網、營山縣人民、銅陵市郊區人民、連云港市人民等相關部門發布的信息,辦理危化品許可證的行政許可不收費。
培訓費用:企業相關人員需參加的危險品安全管理培訓,費用因機構、課程不同有所差別,通常在 2000-5000 元不等。
安全評價費用:進行安全評價是辦理危化品許可證過程中成本較高的環節,其費用會因為危化品種類、數量以及是否有倉儲設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通常在 5000 元至 9000 元甚至更高。
場地設施費用:如果企業場地不符合相關安全要求,需進行整改以達到標準,這可能涉及較大費用,比如對儲存場所進行改造、增添安全設備設施等,花費可能從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
代辦服務費用:若企業自身不具備完全辦理條件,尋求的代辦服務,還需支付一定的代辦費用,金額通常根據服務內容和難度在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
場所選址與環境:
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處。
經營場所不得與員工、居民居住場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內。
建筑標準: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面積要求:不同地區對經營場所面積要求有所差異,例如湖南省規定經營面積不得小于 60 平方米。仙桃市規定營業地址需要 40 平以上,辦公性質。
儲存設施要求: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從事倉儲經營的企業,倉儲設施應當滿足所儲存品種的儲存條件。
新建儲存經營項目應設在地方人民依法確定的區域或集中交易市場儲存區域內。
無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零售店面內只允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總質量不超過 1 噸,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 2 噸。
消防與安全設施: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符合 GB50140 的滅火器等,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部分地區還要求設置視頻監控設備。
其他要求: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址應與經營場所現場地址相符,經營場所內無生活設施,存放危險化學品未超過規定數量,且要建立危化品經營檔案,記錄品種、數量、出入庫等情況。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場地消防設施需要滿足以下具體標準:
消防設施設置的總體要求: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滅火器配置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要求設置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不同類型的危險化學品場所,需根據其火災危險性類別配置相應類型的滅火器,如烷基鋁類催化劑配制區和儲存倉庫應配置干砂、蛭石、D 類干粉滅火器等滅火設施。
消火栓系統要求:甲、乙、丙類廠房(倉庫)、高層廠房及高架倉庫應在各層設置室內消火栓,當單層廠房長度小于 30m 時可不設。甲、乙類廠房(倉庫)、高層廠房及高架倉庫的室內消火栓間距不應超過 30m,其他建筑物的室內消火栓間距不應超過 50m。多層甲、乙類廠房和高層廠房應在樓梯間設置半固定式消防豎管,各層設置消防水帶接口,消防豎管的管徑不小于 100mm。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要求: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等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報警信號盤應設在 24h 有人值班場所。單層丙類倉庫中,占地面積超過 12000m2 時應設置工業電視監控系統。烷基鋁類催化劑配制區和儲存倉庫也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其他消防設施要求:當電纜溝進口處有可能形成可燃氣體積聚時,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器。控制室和有人值守的機柜間,當兩個相鄰安全出口的間距大于 40m 或疏散走道遠點距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 20m 時,疏散走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及相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場地的安全出口數量要求如下:
一般要求: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
特殊情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設置 1 個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樓梯: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且人數不超過 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建筑面積不大于 500㎡、使用人數不超過 30 人且埋深不大于 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當需要設置 2 個安全出口時,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
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 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設置 1 個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樓梯。
此外,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5m。
危化品許可證辦理的時間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異。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發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不過,許多地區都有承諾辦結時限,會比法定辦結時限短。例如,甘肅政務服務網顯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辦理的法定辦結時限為 30 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為 1 個工作日。四川南部縣和營山縣的法定辦結時限為 10 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均為 1 個工作日。上海的法定辦結時限為 30 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為 20 個工作日。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 3 年。
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 3 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危化品不帶倉儲的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部門為應急管理部門。
具體來說,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以及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上述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無倉儲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步驟3:
公司注冊:提交信息后進行新的名稱驗證。公司名稱驗證基礎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發出企業名稱驗證通知。
安全員考試:安排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員考試。申請人取得安全員證書后,企業可有資格申請危化證。
準備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租賃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等。
提交申請:將準備好的申請材料提交至當地安監局。安監局有關部門審核申請材料,核準信息。
領取證書:如果申請成功,安監局會頒發危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