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應當取得營業執照,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二)采用傳統釀制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的酒類、醬油和醋;
(三)國家和省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不得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
食品小作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消毒、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衛生防護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小作坊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超過3個月后重新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
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小作坊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食品小作坊的監管于較低風險食品小作坊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評定為低風險的食品小作坊,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評定為中風險的食品小作坊,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評定為較高風險的食品小作坊,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
(四)對評定為高風險的食品小作坊,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食品小作坊 生產過程控制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應在許可范圍之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二)生產、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三)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清潔的包裝材料,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四)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患有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七)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劑;
(八)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摻假摻雜、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保障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品小作坊對接或上傳相關數據信息至省信息化溯源公共服務平臺。
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索取銷售憑證,并保存相關證明。
采購進口食品原料的,需提供進口經銷商資質和加蓋供貨方公章的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復印件。
相關證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自查評價。食品小作坊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被評定為高風險的食品小作坊應當每季度將自查結果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因食品小作坊生產工藝確有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專區(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使用時應準確計量,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員等事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管是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還是信食品生產許可證,目前的規定其有效期均為5年,到期一個月前進行延續換證。
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換證時,如果生產環境條件未發生改變,可申請免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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