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墻設置要求
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2、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4、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5、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施工完畢,檢查所有的防火節點、防火隔斷是否都密封嚴密,各層間防火隔斷是否都按要求用防潮材料將礦棉等不燃燒材料包裹進行填塞,其防火隔斷能否滿足防火規范要求。其檢驗手段般采用觀察和觸摸方法,必要時可在防火節點處用火苗試試是否漏氣、串煙,是否真正達到既防火又防煙的作用。
兩座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不同高度的相鄰建筑物,當較低建筑物的一面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小于1h,防火間距可以減少3.5米。相鄰兩座建筑物,如較高建筑物起火時,火焰不致向較低一面建筑物竄出和落下,其防火間距亦可相對減少不小于3.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