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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用人單位通過在報刊、電臺等傳媒發布聲明來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方式并不,這種做法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但滿足一定的條件?! ≡瓌趧硬哭k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可見,要使登報解雇員工的程序有效,就采取以下三個步驟: ,應先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無法直接送達,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二,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未郵寄送達的證據。三,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