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公司相關的法律關系中,有些屬于個人法上的法律關系,應當考慮個人法規則的適用,有些屬于團體法上的法律關系,應當考慮團體法規則的適用。 而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營業受讓人、公司債權人、公司質權人等)之間就營業轉讓發生的爭議,是屬于團體法的調整范圍,對此就無需探究公司股東行為的真實意思,可直接按照營業轉讓合同來確認轉讓人與受讓人及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且營業受讓人與第三人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審查該轉讓行為是否已通過公司內部程序。
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下列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游業、手工業、修理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商企業),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國營工商企業;
(二)合作社營和其他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
(三)聯營、合營的工商企業;
(四)鐵道、民航、郵電通信部門及其他公用事業單位所屬的工商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認為有必要辦理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